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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區(qū)自來水價格及代收費統(tǒng)—價目表
單位:元/ m3
用水分類 |
基本水價 |
污水處理費(代收) |
綜合價格 |
垃圾處理費每月每戶(代收) |
|
垃圾處理費 |
環(huán)境衛(wèi)生服務費 |
||||
特困、低保戶用水 |
1.00 |
0.95 |
1.95 |
1.50 |
4.00 |
居民生活用水 (實施階梯價格收費) |
2.00 |
0.95 |
2.95 |
3.00 |
8.00 |
公共公益類用水 (物業(yè)、招商、躉售) |
1.68 |
0.95 |
2.63 |
茂名市茂南區(qū)城市綜合管理局 核定收費額 |
|
懲罰性用水 |
2.63 |
1.40 |
4.03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29 |
1.40 |
3.69 |
||
特種用水 |
4.00 |
1.40 |
5.40 |
電白區(qū)(原茂港區(qū))自來水價格及代收費統(tǒng)—價目表
單位:元/ m3
用水分類 |
基本水價 |
污水處理費(代收) |
綜合價格 |
垃圾處理費每月每戶(代收) |
|
垃圾處理費 |
環(huán)境衛(wèi)生服務費 |
||||
特困、低保戶用水 |
1.00 |
0.95 |
1.95 |
|
|
居民生活用水 (實施階梯價格收費) |
2.00 |
0.95 |
2.95 |
2.00 |
7.00 |
公共公益類用水 (物業(yè)、招商、躉售) |
1.68 |
0.95 |
2.63 |
茂名市電白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核定收費額 |
|
懲罰性用水 |
2.63 |
1.40 |
4.03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29 |
1.40 |
3.69 |
||
特種用水 |
4.00 |
1.40 |
5.40 |
第一條 為增強居民節(jié)約用水意識,建設低碳環(huán)保型社會,根據(jù)《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以下簡稱“階梯水價”)收費,是指在經(jīng)過價格主管部門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基數(shù)的基礎上,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分級計量收費。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由茂名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戶。
第四條 茂名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qū)階梯水價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助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階梯式計量水費超過基本水價加收部分由市自來水公司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用于水廠及供水管網(wǎng)改造、搶險,并由茂名市價格、財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jiān)管。
第六條 茂名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市區(qū)居民用水戶定期抄錄水表,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價格實施階梯水價。階梯水價第一級水價與新水價同步實施,第二、第三級階梯水價在新的水價收費標準執(zhí)行4個月后即2013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七條 階梯水價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用水人口為4人及以下的,每戶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下的部分為第一級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價收取水費;每戶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不含30立方米)至45立方米(含45立方米)的部分為第二級水量,按基本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每戶每月用水量超過45立方米(不合45立方米)的部分為第三級水量,按基本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
用水戶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戶每月第一級水量基數(shù)上限增加7立方米,每戶每月第二級水量基數(shù)上、下限相應增加7立方米。具體水量級數(shù)范圍見下表:
水量級數(shù)(立方米) |
居民用戶人口 |
|||||
4人及以下 |
5人 |
6人 |
7人 |
8人 |
依此類推 |
|
第一級 |
≤30 |
≤37 |
≤44 |
≤51 |
≤58 |
…… |
第二級 |
30~45 |
37~52 |
44~59 |
51~66 |
58~73 |
…… |
第三級 |
>45 |
>52 |
>59 |
>66 |
>73 |
…… |
第八條 抄表周期內階梯基數(shù)水量按實際抄表數(shù)計算,并依此進行階梯水費結算。
階梯水費的計算公式為:
(一)當實際用水量在第一級水量基數(shù)范圍內時,階梯水費=基本水價X實際用水量;
(二)當實際用水量在第二級水量基數(shù)范國之間時,階梯水費=基本水價X第一級水量+基本水價X1.5X(實際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shù)下限);
(三)當實際用水量超過第二級水量基數(shù)上限時,階梯水費=基本水價X第一級水量+基本水價X1.5X第二級水量基數(shù)區(qū)間范圍+基本水價X2X(實際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shù)上限)。
第九條 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辦理用水人口申報。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自市區(qū)自來水價格調整公布之日起,用水戶應到用水地址所屬的茂名市自來水公司營業(yè)所辦理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未辦理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的,按用水戶用水人口為4人及以下的標準實施階梯水價。
申報用水人口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茂名市階梯水量用水人口申報表;
(二)本市區(qū)戶籍人員提交戶口簿或全部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市區(qū)外戶籍人員在市區(qū)居住1個月以上(含1個月)應提交居住證、派出所證明、居委會證明或主管單位證明的任一項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屬單位申請的要則提交單位證明。
每樣證件、證明等材料原則上只能對應辦理1個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一戶有多個房產(chǎn)地址的,提交各房產(chǎn)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 申報用水人口數(shù)在用水戶辦理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正式受理后次月生效。
第十一條 居民用戶應當如實申報用水人口,當用水人口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申報調整。茂名市自來水公司應對已辦理水量基數(shù)調整手續(xù)的居民用戶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申報不屬實,應當重新核定該用戶的水量基數(shù)。
第十二條 因水表發(fā)生故障、丟失或遇鎖門、障礙等原因無法正常抄驗水表的,按《茂名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方式抄收,并計收階梯水費。
第十三條 用水戶對階梯水費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水費繳納通知書后向茂名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異議,茂名市自來水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用戶答復。
用水戶對茂名市自來水公司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茂名市價格、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價格、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向投訴人做出答復。
第十四條 非居民用戶原因,茂名市自來水公司未能按抄表日期抄錄水表的,按第一級水價計收。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qū)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公共用水量、公共用水分攤水量不計入居民用戶階梯計費的用水量中,執(zhí)行第一級水價。
第十六條 暫未實現(xiàn)“抄表到戶”的居民生活用水,執(zhí)行第一級水價。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如遇有關政策法律依據(jù)發(fā)生變化,根據(jù)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